玉溪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关于玉溪中录时空皓悦网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
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
上网信息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新)文综罚字〔2021〕第F-02号
案件名称:玉溪中录时空皓悦网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案
被处罚人姓名(名称):玉溪中录时空皓悦网络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7月3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记录时发现位于秀山路11号的玉溪中录时空皓悦网络有限公司未有对进入网吧人员进行登记。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后未进行实名登记。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红塔银行营业部。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