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高综监罚决字〔2022〕 第 0002 号
案件名称:玉溪市宏福来饭庄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被处罚人姓名(名称):玉溪市宏福来饭庄
主要违法事实:
玉溪市宏福来饭庄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童工杨某1,男,年龄15岁,2022年6月进入玉溪市宏福来饭庄工作,工作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至7月25日;杨某2,男,年龄15岁,2022年6月进入玉溪市宏福来饭庄工作,工作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至7月25日;祖某某,男,年龄14岁,2022年7月进入玉溪市宏福来饭庄工作,工作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至7月25日,上述三人进入玉溪市宏福来饭庄工作时均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红塔银行营业部。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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