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新)文综罚字〔2022〕F-07号
案件名称:玉溪凯盛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被处罚人姓名(名称):玉溪凯盛娱乐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3日玉溪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接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的《案件线索移交函》:“2022年10月11日,红塔山派出所在清查玉溪凯盛娱乐有限公司时,发现有未成年人侯某伊(女,2009年3月23日出生)在玉溪凯盛娱乐有限公司KTV内。”2022年10月18日15时23分至16时43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葫田路5号的玉溪凯盛娱乐有限公司对移送线索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执法人员调取场所2022年10月11日晚7时至23时35分的监控录像发现,玉溪凯盛娱乐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未成年人。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903元整);3、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红塔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云南红塔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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