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先后经玉溪高新区2022年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议和玉溪高新区2022年第二十五次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于2022年9月16日起试行。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玉溪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结合园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解读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共分六章21条,分别从总则、项目准入、项目审查、项目管理、项目退出、附则等六个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玉溪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结合玉溪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引入。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经过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入驻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生产、能耗、消防要求、符合玉溪高新区规划、产业布局等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审查。投资促进部门对项目方提交的《项目计划书》进行研判,并组织实地考察洽谈,形成考察报告,研究提出拟签订的投资协议文本,提交项目审查领导小组通过后,按程序报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研究决策。所有拟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应当采取征求专家或产业发展顾问意见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引进前评估。
第四章 项目推进与管理。加强要素保障,落实“放管服”改革。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制度,强化部门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强化项目推进督查。加强履约监管。
第五章 项目退出。分期投资项目,经约谈仍不履行协议约定或整改不到位的,停止下一期项目供地,该项目后续投资协议自行终止。对未按投资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建设,达到退出情形,经约谈仍整改不到位的,高新区管委会终止投资协议,由土地部门依法收回项目用地,高新区管委会追回扶持资金。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建设内容完成,已进行生产,但由于项目方原因,停产一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的项目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与项目方协商退出事宜。
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文件有效期内,国家、省及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印发的《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玉高开委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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