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结合高新区管委会实际,制定玉溪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如下: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应决策部署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编制或调整玉溪高新区园区建设、经济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四、报请市委、市政府的涉及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制定、调整和废止。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玉溪高新区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