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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高仓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高仓兴科路厂房项目”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一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高开)罚决字〔2025〕第003号
案件名称: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高仓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高仓兴科路厂房项目”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被处罚人姓名(名称):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高仓社区居民委员会(孙培红)
被处罚人(单位)地址: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高仓社区一组(六品村)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1日,玉溪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接到玉溪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的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建议书,该函反映: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高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高仓兴科路厂房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蒋超(执法证号25030016002)、董健(执法证号25030099120)依法对高仓兴科路厂房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截止检查当日,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高仓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兴科路厂房建设项目地基基础分部已完成,部分主体钢柱、钢梁大部分已完成,正在进行锅炉、室外供热管道等设备安装。对当事人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高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证实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点一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壹拾玖元伍角陆分(?35519.56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