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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超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67户企业:
玉溪超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67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和报送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发布了《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通过“玉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目”“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别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联系人:冯海星、沈海,联系电话:0877-6563492
附件:玉溪超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67户企业名单.xls
玉溪超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67户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zip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