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室(中心)、工青妇组织、直属公司,园区企业:
现将《玉溪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玉溪高新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规范玉溪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结合玉溪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二条 玉溪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按照科技部、省科技厅创建孵化器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人才资源优势,利用园区现有场地条件,把符合政策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服务企业团队、创业导师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引进孵化器,以规范管理服务为手段,聚集各类创业创新要素,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全力加快企业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加大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力度,力争把玉溪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打造成为设施齐全、运行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创业创新活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入孵企业(项目)产业定位: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卷烟及配套、文化创意、大健康产业等领域项目企业及信息咨询、金融服务等生产服务类项目企业。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职责
第四条 玉溪高新区科技创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规划孵化器的各项工作,制定孵化器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落实国家、省、市鼓励创新创业的各项优惠或奖励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入驻企业在创新创业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负责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对第三方运营管理企业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及拨付运营管理费。
(四)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等对申请入驻孵化器的企业项目进行论证、筛选、评估。
(五)负责办理孵化器项目入驻手续,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对入驻的企业项目进行信息统计和资料归档工作。
(六)主动联系、跟踪企业发展情况,了解其现状、问题和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七)负责组织入驻企业开展各类创业创新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人才推荐、财税咨询、产品或项目推荐等工作。
(八)负责指导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认定等,为创业者提供最新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 企业(项目)入孵标准
第五条 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玉溪高新区属地范围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3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符合玉溪市及高新区产业导向;
7.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8.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9.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10.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11.自愿接受孵化器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12.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玉溪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使用面积标准为人均1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入孵企业(团队)的房屋租金给予优惠减免政策,具体为:房屋租金10元/㎡/月(按照市场价优惠20元/平方米/月)。同时,入驻企业(团队)享受国家、省、市级和玉溪高新区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企业(项目)入孵程序
第八条 企业入孵按照申请、受理、审批、签订协议或合同(含《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缴费、交房、正式入孵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企业申请入孵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入孵申请表;(2)商业计划书;(3)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章程;(4)企业负责人、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5)知识产权证书等其它材料。(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入孵流程。
(一)企业提交资料到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的孵化器运营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受理企业入孵申请,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留存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原件,并登记在册。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公司对申请入孵企业资质、经济财务状况、项目可行性及市场潜力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必要时组织行业、经管和财务等方面专家对申请者提交材料从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程度、团队、领军人物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孵化器运营管理公司根据调查、核实或专家评估结果对入孵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入孵企业情况于3天内上报玉溪高新区科技创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备案完成后,孵化器运营管理公司向通过申请的企业发放入孵通知。
(五)申请企业在收到入孵通知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驻手续,包括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安全责任书等相关协议》等协议、合同,孵化器运营管理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企业在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后,按要求缴纳房屋保证金或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房屋保证金或租金由入驻企业直接缴入房屋产权人(业主方)指定账户,房屋产权人(业主方)向入驻企业开具保证金收据或者房屋租金发票。物管费直接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由物管公司开据发票。高新区管委会与房屋产权人在年度结束时统一结算冲抵应支付的房屋租金。
(七)入驻企业缴清相关费用后,由孵化器运营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办理交房手续,正式入驻。
(八)企业(项目)评审标准:1.企业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2.企业报备材料齐全;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4.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6.创业项目获第三方投资者或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者优先;7.创业项目参加省级以上创业竞赛(创客大赛、微商创业大赛)并获名次者优先;8.企业或个人已取得知识产权者优先;9.企业已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者优先。
第七章 企业(项目)退出
第十一条 企业(项目)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入孵企业(项目)经科创办考核达到毕业条件的,由玉溪高新区科创办颁发毕业证书准予毕业,退出孵化器。
孵化器企业毕业标准(符合其中一种条件):1.入孵企业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年技工贸总收入连续两年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2.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毕业;3.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被国企收购或成功上市的,予以毕业。
第十三条 自愿提前退出的孵化企业(项目)应提前一个月向孵化器运营公司提交退出孵化申请书,并说明原因,正常缴清相关费用和办结入驻期间相关事宜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四条 对孵化期满、未达到毕业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培育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个别方面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经审查同意,可延长培育孵化期限,续签孵化协议,但延长期不超过两年。延长期内的房屋租金统一按市场价30元/平方米/月收取;培育孵化项目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培育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培育孵化失败,应终止培育孵化,限期迁出孵化器。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孵企业(项目),玉溪高新区科创办或孵化器运营公司有权终止孵化协议,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0 日)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交回办公用房,退出孵化器:
(一)自签订孵化协议后,一个月内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办理企业相关手续的;
(二)自签订孵化协议批准入驻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实质性进场运营的,经督促,企业(项目)一个月内仍未开展实质经营运作的;
(三)从事与《孵化协议》约定项目无关活动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拖欠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达三个月,经两次书面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六)严重违反孵化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七)对于企业(项目)按照孵化协议约定时间、建设内容完成,已进行生产或运营,但由于项目方原因,停产或停止运营6个月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运营项目的。
第八章 孵化器服务职能
第十六条 孵化器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项目帮办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企业代码等手续;
2.创业培训服务: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定期举办相关讲座、沙龙或培训活动。联合孵化器联盟等社会资源开展企业家沙龙等交流学习活动,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创业场地服务:提供公共办公商务区、会议室、培训室、展示场地、咖啡吧等服务;
4.融资对接服务:帮助企业对接银行及投融资服务机构,开展贷款、担保、抵押、登记、创新评估、融资咨询、财税咨询、会计代理等服务;
5.网络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网络宣传推介、技术创新项目众筹等服务。联系合作网络公司,为企业建立网站,产品设计等提供有偿服务;
6.项目申报服务: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扶持资金;
7.技术引进服务:协助企业引进技术、人才;
8.项目推介服务:包含成果展示、项目对接、新闻发布等内容;
9.协助企业解决其它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10.对评估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孵化器将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九章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入孵企业须知:
1.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企业不得擅自对孵化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进行改造;
3.企业在孵化场地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运营管理公司报备;
4.企业有维护孵化器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配合做好孵化器建设与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1.运营管理公司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企业联系人收集应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企业联系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2.档案建立后,由专人管理,方便填写,保管和查阅。
3.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将项目按照孵化阶段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
2.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及时准确地向运营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年度报表和数据,配合运营管理公司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
1.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器作息时间,孵化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2.企业必须做到人员离开孵化场地时,锁好门窗,关闭水电源;
3.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任何违法信息或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4.由于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企业人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均有义务立即向运营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溪高新区科技创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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