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高开综(罚)字【2021】第011号
案件名称:高社玲在宁州路1号门口人行道擅自占道经营
被处罚人姓名(名称):高社玲
被处罚人(单位)地址: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杨武镇卖猪巷12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3月22日,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赵江海(YYX11916)、孙维(YYX14408)等执法人员在宁州路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高社玲在宁州路1号门口人行道上设摊位招揽生意。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擅自占道经营行为进行了制止,并依法对占道经营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玉溪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