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高开综(罚)字【2021】第020号
案件名称:严波在高新区九龙园区云南民族大学门口人行道擅自占道经营
被处罚人姓名(名称):严波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5月14日22时48分,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赵江海(YYX11916)、孙维(YYX14408)等执法人员在高新区九龙园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严波在高新区九龙园区云南民族大学门口人行道上设摊位招揽生意。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擅自占道经营行为进行了制止,并依法对占道经营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5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红塔银行营业部。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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