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高开综(环罚)字【2021】第004号
案件名称:玉溪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玉溪高新区瑞峰路19号“城市花新境”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夜间施工
被处罚人姓名(名称):玉溪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该项目于5月16日22时至次日凌晨3时连续浇灌混凝土,未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夜间施工,施工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红塔银行明珠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