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高开综(罚)字【2022】第007号
案件名称: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省玉溪高新区辖区内投放运营“哈啰共享单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被处罚人姓名(名称):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月——6月,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飞云清(YYX11915)、赵江海(YYX11916)等执法人员在高新区辖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东风南路、创新路、明珠路等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投放运营“哈啰共享单车”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同时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依法对占道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哈啰共享单车”共计80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红塔银行营业部。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