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高开综(罚)字【2022】第008号
案件名称:李波在高新区龙泉路17号门口人行道擅自占道经营
被处罚人姓名(名称):李波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1日00时17分,玉溪市智慧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接到微信平台市民投诉件,该件反映:玉溪市红塔区龙泉路17号石屏波波烧烤店外经营,并附该店出店占道经营照片。后经我单位执法人员核查确实存在该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红塔银行营业部。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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