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室)、工青妇组织、直属公司,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玉溪高新区创业就业工作,强化政策资金扶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现将《玉溪高新区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4月23日
玉溪高新区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到玉溪高新区自主创业,深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真正把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高新区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的文件精神,现结合玉溪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在读或毕业大学生、研究生、回国留学生及科技人员。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是敢于创新、勇于开拓的青年群体,是国家和社会宝贵的人才资源。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发挥他们的知识智力优势,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帮助他们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维护稳定大局,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高新区经济快速发展。
高校毕业生创业发展目标要紧密围绕玉溪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以电子信息、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主要产业为导向开展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第三章 创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留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及其他科技人员在高新区创业租赁场地或者经审核通过入驻云科玉溪高新众创空间、玉溪双创中心启迪众创园,正常经营后经考核评估,给予三年创业场所使用费补贴。
第五条 创业奖励资金补贴。入驻高新区创业团队由高校推荐,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初评符合立项条件,同时向国家申报项目成功的,给予5-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国家相关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 给予创业融资和贷款贴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协助申报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小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给予50%(全额)的贷款贴息,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二年,年贴息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获得社会担保贷款机构担保贷款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担保费总额50%的补贴(担保机构和创业项目各补贴25%),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创业团队入驻园区所上缴的各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第一、二年全额补助,第三年补助50%。入驻创业企业涉及市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三年内实行零收费。
第八条 就业奖励补贴。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15人以上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经高新区考核小组评估考核,奖励5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经高新区考核小组评估考核,奖励1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经高新区考核小组评估考核,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提供创业服务
(一)对申请入园企业或项目进行筛选、考察、调研、评估,并协助企业办理入园相关手续。
(二)提供水、电、路、通讯齐全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办公及洽谈、会议、培训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邮件收发、打印、传真、保卫保洁、后勤、商务等综合服务。
(三)为创业者提供最新的政策支持并按实际情况解决其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协调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组织企业参加各类产品博览会、项目洽谈会、技术产品交易会等,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间的联谊、交流和联盟,促进产学研结合、技术与资本结合、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
(五)指导创业项目申报各类科技计划、组织科技成果(产品)鉴定和质量认证、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等。
(六)为创业企业创造条件,提供创业指导、教育培训、对外融资以及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构建中介服务机构和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互动发展体系,为孵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八)创业企业培育发展所需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 补贴审核及申报程序
第十条 评估考核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入驻园区后创业项目孵化期限为三年。从签订孵化协议之日起每满一年,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组成评估考核小组,对孵化企业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中期增加一次半年考核。
(二)考核程序:创业企业接到考核通知后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评估考核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三)评估考核内容分资本情况、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创业项目孵化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四)被考核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企业应对入孵后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建立和培养、管理制度、营销渠道等方面的建设情况进行详细的总结);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安全生产等);员工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以常驻园区人员为准)。创业骨干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4.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企业研发计划及研发投入明细表(研发投入数必须与财务数据匹配);能说明企业资质、层次,以及科研项目和产品技术水平的各种证明材料(如科研立项文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各种认定和认证证书等);
5.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
6.其他与企业相关的材料。
(五)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创业企业。
(六)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创业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初次考核不合格、问题较多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对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劝其退出创业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若其继续使用创业场地,场地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按市场标准收取。
(七)评估考核小组对入园项目或企业在考核评估中提交的数据、资料等进行保密管理。
(八)三年创业期满,经评估考核达到预期目标的企业,由管委会发文并办理出园手续;经评估考核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须按时迁出创业园。
(九)创业期未满,提前达到预期目标的企业,可以提前办理出园手续。
(十)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但在创业期间有较大发展、技术确实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创业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创业孵化协议,适当延长创业期限,但续签的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总创业时间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补贴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视为考核不合格,补贴终止:
1.超过6个月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2.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经常只有1名人员驻守;
3.无故不报送季、年度统计报表,或者报表所反映内容不真实,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5.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事件。
第五章 日常管理
(一)创业企业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创业园统一管理;
(二)严格履行本规定以及与高新区科技创业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合同,配合做好安全、卫生、环保等工作;
(三)按时填报各类统计和调查表,据实报送相关的数据,定期向创业园提供项目进程有关情况;
(四)接受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评估考核工作;
(五)积极参加园区组织的各类讲座、培训、公益活动;
(六)配合宣传和自觉维护创业园的总体形象;
(七)创业企业如需改变入驻申请填报的项目内容,须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八)管理部门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帮助创业企业分析、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九)玉溪高新区科技创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服务内容,加强协同配合,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六章 毕业和退出
第十二条 毕业
(一)入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即可毕业: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自主知识产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5.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健全的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等各项制度。
(二)三年孵化期满,经评估考核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由管委会发文认定为毕业企业,并办理毕业出园手续。孵化期未满,但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三)企业毕业时,应提前1个月配合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毕业出园手续。
(四)企业毕业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毕业申请书;
2.上一个月或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在孵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4.其他证明材料。
(五)对未达到毕业条件,但在孵化期间有较大发展、技术确实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企业,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适当延长孵化期限,但续签的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在延长期内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毕业企业可优先进入高新区进行产业化发展,享受高新区新办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退出
(一)在孵期间发展缓慢,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继续孵化有困难,无法实现预期目标,或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或企业,视作孵化失败,提前终止孵化。
(二)孵化期满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项目或企业,自期满之日即应退出园区。孵化期未满中途退出的企业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
(三)入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将直接解除孵化协议,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责令其退出孵化场地: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的;
2.项目申报和实施时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3.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从事与项目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私自把孵化企业租赁、转让给他人的;
4.不履行或违反孵化合同、协议,或严重违反创业园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5.长期无开发、经营业务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停止营业的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四)企业接到退出通知后,应在15天内结清相关费用,搬出园区,逾期不搬的,科技创业管理办公室有权采取强制清退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费用补贴、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创业奖励等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溪高新区科技创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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