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扶持资金拨付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玉高开党通〔2022〕14号)、《玉溪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玉高开委通〔2018〕13号)、《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玉高开党发〔2019〕8号),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
(一)项目单位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条款,达到拨款要求时,向相应招商局提出拨款申请,并填写《玉溪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首次拨款时,项目单位名称和投资协议中乙方不一致的,由乙方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信息、公司章程、股东情况、公司隶属证明、承诺书等)证明项目单位为乙方在玉溪高新区注册的项目实施主体,享受投资协议中乙方的权利,并承担乙方的责任。(公司隶属证明格式参照附件4,承诺书参照附件5)
二、审查
(一)投资促进局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玉溪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申请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二)部门联审。收到第三方审计出具的审计意见后,管委会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组织投资促进局、财政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项目涉及到时可列入国土规划建设局、科技创新管理办公室、市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提出联审意见。部门联审意见与第三方审核结果作为管委会作出扶持资金拨付决定的必要依据。
(三)呈报会议研究。投资促进局组织材料呈报主任办公会议和党工委会议研究。
三、拨款
(一)项目拨款申请通过主任办公会和党工委会后,相应招商局将本笔拨款的材料(包括:协议名称、该笔款项拨付的协议条款、项目进展简述、该项目截至目前已拨扶持资金金额、上会材料或会议纪要等)提供给资金拨付专员。
(二)资金拨付专员根据提供内容填写《高新区预算资金请拨审批单》(附件2)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支出审批表》(附件3),并汇报相应领导签字审批。
(三)审批完成后,通知项目方人员办理拨款,并将《高新区预算资金请拨审批单》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支出审批表》原件交给财政局,留复印件整理存档。存档材料包括:《高新区预算资金请拨审批单》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支出审批表》复印件、《玉溪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申请表》原件、项目投资协议、会议纪要、审计报告或其他票据等。
(四)资金拨付专员将该笔资金记录到《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补助明细表》中,相应招商局统计人员同时做好各项目资金拨付统计,项目档案更新工作。
(五)投资促进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整理报党工委委员、联系投资促进局调研员、经济发展部部长、副部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并在局班子内通报,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报半年、全年的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四、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凡涉及扶持资金的,应按要求开设监管账户。管委会与监管账户开户行、企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开户行受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监管。
(一)项目方在第一笔扶持资金拨付前开设监管账户,管委会委托银行进行监管。
(二)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监管账户开户证明、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程序研究通过的扶持资金拨付至监管账户。
(三)监管账户开户行应按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要求审核把关,并适时将相关资料报管委会备案。
(四)涉及多笔扶持资金的,自第二笔(含)起,研究拨付事宜之前,应当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一笔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第二笔(含)扶持资金拨付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的,不再拨付扶持资金,且追回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扶持资金,追究企业责任。
(五)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协议约定与项目实际情况,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协议内容涉及双创平台、产业发展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和约定执行。
六、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参与管理的所有共管账户不再接收玉溪高新区扶持资金。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文件有效期内,国家、省及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印发的《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拨付制度》(玉高开委通〔2019〕36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5附件1:玉溪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申请表.doc
15附件2:高新区预算资金请拨审批单.xls
15附件3: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支出审批表.doc
15附件4:公司隶属证明.doc
15附件5: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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