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专题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关于印发玉溪高新区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gxq.yuxi.gov.cn/ 2023-12-29 16:36:26 【字号:

各局、室(中心)、直属公司,园区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办法〉的通知》(云科联发〔2021〕9号),经第十七次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玉溪高新区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4日


玉溪高新区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实现到2025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含烟)达到2.5%,非烟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5%的目标,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科技支撑引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办法》《玉溪市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办法(修订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引导玉溪高新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省对下转移支付引导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两部分构成。奖补资金由玉溪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和玉溪高新区财政局共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玉溪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当年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工作部署和科技经费,结合上年度园区规模以上纳统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科学测算,研究提出玉溪高新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玉溪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纳统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以上,且完成研发经费投入报统工作。

第六条  资金使用。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企业,进行研发、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

第七条  玉溪高新区依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分配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普惠和集中奖补相结合,省对下转移支付引导资金按照单户企业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少于5万元,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测算年度奖补金额低于5万元的计入下一年度兑现,累计2年应奖补金额仍达不到5万元的不再给予奖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原则上单户企业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第八条  在奖补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后,玉溪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玉溪高新区财政局将奖补资金兑付企业的分配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配方案包括奖补资金分配依据、奖补对象、测算标准、分配结果、预期绩效等。

第九条  为确保奖补资金能及时兑现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玉溪高新区上报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直接将奖补资金兑付到企业。

第十条  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来源可为税收加计扣除数据、经过第三方机构评审的企业申报数据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统计、税务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义务和责任,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投入数据,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按规定给予惩戒。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现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省、市相关要求,严禁给予尚在信用惩戒期内的失信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实施奖补时应扣除已奖补额度,避免财政资金重复补助。

第三章  责任与绩效

第十四条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要把财政科技支出列入预算保障重点,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

第十五条  加大工作力度。在培育引进创新主体上下功夫,做多做强创新主体;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部门联动做到激励创新政策和研发经费统计服务全覆盖,做到依法依规,应统尽统。

第十六条  强化资金监管。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抽)查力度,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加强绩效管理。要完善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强化奖补资金监督管理、跟踪问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奖补资金绩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玉溪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玉溪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对象企业指玉溪高新区辖区内企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