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高新区党工委
关于印发高新区投资项目容缺预审工作机制(暂行)的通知
各局、室(中心)、工青妇组织、直属公司,研和工业园区:
《高新区投资项目容缺预审工作机制(暂行)》已经玉溪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第十九次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请遵照贯彻落实。
玉溪高新区党工委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高新区投资项目容缺预审
工作机制(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速度,创新审批模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快速推进,进一步推动园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投资项目容缺预审审批,是指项目决定建设后,相关审批部门先行受理申报材料,预审正式审批过程,出具与正式审批要素相对应、相衔接的预审意见书;提前介入、提前咨询、提前服务,项目业主根据项目预审意见书开展前期相关工作,待项目用地等手续完备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相关审批部门将项目预审意见书转化为正式文件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设立依据:2021年6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2021年8月26日;《中共玉溪市纪委 玉溪市监委印发<玉溪市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新清政商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玉纪发〔2021〕4号)。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高新区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的项目:
(一)列入国家、省、市的重点项目;
(二)列入高新区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
(三)园区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
(四)其他需要容缺预审审批的项目。
第三章 成立联合容缺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成立高新区投资项目容缺预审审批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建设发展部部长、联系分管副主任的调研员、副调研员(含享受待遇)干部、总工程师、党政办、产创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组织人事局、行政审批局、国土规划建设局、环安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事务局、市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高新区税务局、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项目容缺预审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办),建设发展部部长兼任审批办主任,行政审批局、国土规划建设、投资促进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承担项目容缺预审审批的日常事务,行政审批局、国土规划建设局、投资促进局相关人员兼办事人员。
第四章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第六条 实行主办局(室)负责人、审批办主任、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和管委会主任审批表审批制度。
第七条 审批流程完成后,审批办及时通知相关审批部门,实施容缺预审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超出承诺期未履行承诺的,审批办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组织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实施处罚决定。列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日常监管结合行政处罚进行。领导小组及审批办不定期研究解决容缺预审审批有关问题,研究安排工作。
第五章 预审审批流程
第九条 申请。项目业主向审批办提出容缺预审审批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第十条 审批。
(一)审批办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企业申请和核对相关材料,提交审批办研究。为了所有项目实行一张表一套审核程序:经办部门及负责人提拟办意见→审批办主任审核意见→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意见→管委会主任审批意见。
(二)领导小组决定容缺预审审批的,各审批部门以预审公示和预审听证的方式进行项目预审,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项目预审意见书。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按规定预缴有关规费,依据预审意见书,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各审批部门将容缺预审意见书转换为正式文件,同时收回容缺预审意见书。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审批办负责受理容缺预审审批申请,按审批表流程进行初审后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办理,根据审批表决定发出容缺预审审批通知。负责做好项目审批的全程代办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审批职责制订各自的审批监督实施方案;项目所在工业园区为项目容缺审批提供必要的协助;高新区绩效考核办负责对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容缺预审审批过程中不主动、不作为、不担当、效率不高等问题,进行督促审批部门整改或问责,确保容缺预审审批工作有序、高效。
第十四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在承诺期内准备相关审批申报材料,企业一旦超期的,各相关审批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审批办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该机制先从高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手续分阶段预办理试行,以后根据项目和今后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容缺预审审批文本只作为项目审批内部运作的依据,审批过程中出具的项目预审意见书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作为相关审批部门的内部资料和相关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本机制由审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暂行(先行试行的项目范围限定在高新区南片区、九龙片区,研和工业园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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