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室(中心)、工青妇组织、直属公司,派驻机构,园区企业: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先后经玉溪高新区2022年第五次招商引资项目审查会议、玉溪高新区2022年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议和玉溪高新区2022年第二十五次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玉溪高新区工作委员会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9月16日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玉溪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结合玉溪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引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经过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入驻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生产、能耗、消防要求;
(二)符合玉溪高新区规划、产业布局等要求;
(三)企业在政府管理、银行信贷、行业评价等方面无征信问题;
(四)入驻项目投资方必须在玉溪高新区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并完税;
(五)购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所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后续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及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之和)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15万元/亩;
(六)入园租赁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装修费用及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之和)强度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年度上缴综合税收不低于100元/平方米/年(该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四条 投资促进部门对项目方提交的《项目计划书》进行研判,并组织实地考察洽谈,形成考察报告,研究提出拟签订的投资协议文本,提交项目审查领导小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议研究决策。
第五条 所有拟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应当采取征求专家或产业发展顾问意见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引进前评估。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政策扶持力度较大(用地类项目单个项目扶持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非用地类项目单个项目扶持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当做好投资方投资能力和运营能力调查,采取组织专家咨询会或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四章 项目推进与管理
第六条 加强要素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用地保障,盘活存量、优用增量,精准配置土地、林地资源要素向重大项目倾斜;积极协调,对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加强资金保障,大力争取中央、省、市资金支持,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优先对重大项目给予支持;落实政策保障,加强重大项目的政策咨询服务,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推进其他保障,落实“放管服”改革。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用地企业,由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协助办理企业注册、项目规划申报、土地招拍挂等相关业务工作,推进项目。
第八条 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制度,探索重点项目任务清单管理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项目推进督查。
第九条 签约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核准、备案、环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工业用地按批复供地,布设于市政道路旁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设施由高新区负责协调建设,厂区内的基础设施由项目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 用地单位应严格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项目投资协议的约定开工建设。对未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的用地企业,降低或取消企业应当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限制参与玉溪高新区范围内土地交易活动;涉嫌土地闲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用地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实质性开工,租赁标准厂房的项目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实质性开工。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内的项目原则上12个月内建成。项目方在项目开工后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方未经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抵押、质押、转让项目用地或者改变土地性质、用途。
第十三条 加强履约监管。达到协议补助资金兑付条件时,由项目方提出申请,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据审核结果组织投资促进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国土规划建设局、高新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提出联审意见。部门联审意见与第三方审核结果作为管委会作出扶持资金拨付决定的必要依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结合项目情况可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涉及扶持资金的,按扶持资金管理要求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审计)结果作为项目扶持政策调整或项目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退出
第十四条 分期投资项目,经约谈仍不履行协议约定或整改不到位的,停止下一期项目供地,该项目后续投资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对未按投资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建设,达到退出情形,经约谈仍整改不到位的,高新区管委会终止投资协议,由土地部门依法收回项目用地,高新区管委会追回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项目方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未实质性开工建设,高新区管委会进行约谈,自约谈之日起2个月仍无实质进展的项目,解除协议、退出项目,收回已兑现的各项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对约谈限期整改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约谈项目方后,向项目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间,因资金和市场等项目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在符合产业政策条件下,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可变更项目或引入新的投资方。
第十九条 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建设内容完成,已进行生产,但由于项目方原因,停产一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的项目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与项目方协商退出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文件有效期内,国家、省及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已入园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原投资协议执行。原印发的《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玉高开委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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