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玉溪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动玉溪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玉溪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玉溪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为:卷烟及其配套产业、生物医药和食品深加工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条 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全国民营企业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及总部企业。
凡在玉溪市外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到玉溪高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完税的地区总部或集团总公司,均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条 符合玉溪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目录、产业带动强、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市场前景好的新引进工业项目,玉溪高新区给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以上35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土地等级相对应挂牌出让价的4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3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土地等级相对应挂牌出让价的50%给予扶持。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全国民营企业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投资10亿元以上入区项目,玉溪高新区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并依据项目情况给予相应扶持。
第四条 符合玉溪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的新引进招商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和结构性减税政策外,根据项目企业上缴税收(不含各种规费和基金)形成玉溪高新区可用财力部分,分别按下列标准享受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第一年全额补助,第二年补助50%;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两年补助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前三年全额补助,后三年补助50%。
第五条 在玉溪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并完税的非生产性总部企业,自企业开展运营后5年内上缴税收(不含各种规费和基金)形成玉溪高新区可用财力部分,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扶持奖励:第一年按10%给予奖励;自第二年起,每年增量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年增量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增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支持玉溪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街道、社区(村组)自行投资或招商引资开发集体预留用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符合玉溪高新区产业导向、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建设规划,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给予一定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2016年12月底以前启动开发的项目,项目投产2年内上缴税收(不含各种规费和基金)形成玉溪高新区可用财力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街道、社区(村组),用于项目建设和发展社区(村组)集体经济。
第七条 符合玉溪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实施厂房或场地租赁的新引进招商项目,在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入驻工作的三年内,玉溪高新区每年按180元/平方米给予租金补助。
第八条 诚邀社会各界参与玉溪高新区的招商引资,对在项目引进并签约落地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引进符合玉溪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的招商项目,自项目正式开工后三个月内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项目开工建设两年内,按项目每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进行奖励。引进参与高新区开发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引荐并促成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全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当年排行榜公布为准)、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等落户玉溪高新区并投产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引荐并促成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落户玉溪高新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荐并促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落户玉溪高新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总部企业入驻玉溪高新区的,按照企业成立后第一个完税年度上缴税收(不含各种规费和基金)形成玉溪高新区可用财力部分的1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推行代理招商、委托招商方式,聘请园区内外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为招商引资代理人,实施一年一聘。招商代理关系一经确定,玉溪高新区每年支付代理方前期工作经费10万元。
代理方为玉溪高新区引进项目并成功签约、落地实施的,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代理方工作奖励: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5‰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玉溪高新区所属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情况给予20—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至十二条的奖励条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作累计奖励。奖励认定实行项目引进登记备案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奖励资金从玉溪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玉高开委发〔2010〕9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溪高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玉溪高新区研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