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省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补对象
(一)中介招商奖励对象:对引进省(境)外直接投资,特别是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企业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我省重点产业、实体经济和工业经济项目,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自然人。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二)代理招商补助对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受省招商合作局委托,围绕全省重点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开展招商信息收集分析、目标企业对接洽谈、邀商考察和投资促进等工作的机构及企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引进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项目资金属境内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且资金已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云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经营,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系统。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以及基础设施(社会投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发电等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补标准
(一)中介招商奖励: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名中介引资人且只奖励一次。
(二)代理招商补助:对经省招商合作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的境内外招商代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委托招商及咨询服务,每年给予5—50万元代理招商补助。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中介招商奖励
奖励申报。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由中介引资人主动申报或项目投资方推荐,将《云南省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报项目所属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
县级初审。项目所属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对中介引资人的身份、项目合同、项目立项、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初审。
州市审定。初审合格后,由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报州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省级审查。审定合格后,由州市招商部门报省招商合作局进行汇总审查。
网上公示。由省招商合作局对拟奖励对象、项目、金额在云南招商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兑现拨付。经网上公示无意见的,由省招商合作局进行兑现拨付。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省招商合作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省招商合作局于每年4月前予以兑现上一年中介奖励,奖励款拨付至奖励对象单位或个人账户。逾期12个月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二)代理招商补助
代理招商机构凭与省招商合作局签订的《中介代理招商合同》进行申报后,由省招商合作局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五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云招商委办发〔2016〕4号)停止执行。2017年内完成对2016年中介招商奖励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