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打造一流投资“洼地”,强化产业集聚和培育,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玉溪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含新投资企业及现有转型升级技改企业)和国内外自然人。
第三条本政策所指重点产业是“三张牌”、七大产业中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他符合玉溪市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标准(外资按美元折算)如下:
(一)卷烟配套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二)矿冶及装备制造业:矿冶类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装备制造类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三)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四)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产业:生物医药类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大健康类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医疗服务机构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
(五)文化旅游产业:文化类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旅游类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
(六)数字经济产业(信息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七)现代物流业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
(八)其他生产性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
(九)即将出台的其他产业体系及项目。
第四条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
第五条实施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和奖励政策。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财政,依法依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工业发展重点地区实施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奖励政策,综合考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业性质、科技含量、就业岗位数量、纳税额、产值等因素,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同时,原省出台的差别化土地政策可同时执行。具体奖励金额按照以下办法和要求确定。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基础地价×(1—N项奖励率之和)。
基础地价:基础地价的确定以全省工业用地均价17万元/亩为基础,根据实际以17万元/亩为基础上下浮动30%确定本地的基础地价。
奖励率:
(一)项目投资强度≥300万元/亩的,最高可奖励25%;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二)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用地,最高可奖励40%;符合省八大重点产业、“三张牌”和市七大重点产业中工业类发展方向除上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外的项目用地,最高可奖励10%(不重复奖励)。
(三)工业项目用地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就业人数等与本地平均数相比,每超10%按照奖励1%计,最高可奖励10%。
第六条加大奖扶力度,强化产业培育。奖扶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明确的收入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一)新投资及现有转型升级技改工业企业,自投产当年起以实际缴纳的税收(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玉溪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为标准予以扶持,年限最高为5年。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玉溪地方留成部分100%的同等额度予以扶持。第二、三、四、五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玉溪地方留成部分80%、60%、40%、20%的同等额度予以扶持。已享受过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单独扶持的项目除外。
(二)在玉溪市注册,《财富》发布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及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自税务登记当年起5年内,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玉溪地方留成部分标准,第一年按100%的同等额度予以扶持,第二年按90%的同等额度予以扶持,第三年按80%的同等额度予以扶持,第四、五年按50%的同等额度扶持企业发展。自税务登记起5年内,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玉溪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市人民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予以其个人80%扶持。
第七条新项目或现有企业新增投资,3年内累计完成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本政策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所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后续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及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之和),市人民政府予以一次性奖扶〔已享受过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单独扶持的项目除外〕:
(一)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可以享受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同等额度扶持。
(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可以享受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同等额度扶持。
(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2亿元(不含)的,可以享受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同等额度扶持。
(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可以享受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同等额度扶持。
(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至10亿元(不含)的,可以享受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同等额度扶持。
(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可以享受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9‰的同等额度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列入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分别按4︰6比例累计予以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扶持奖励。
(八)商会(协会)、招商顾问、社会中介及社会人士(不含公务员及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本政策规定重点产业项目投资的引资人,按项目3年内累计形成固定资产额予以0.5‰—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对投资新办科技型企业,市人民政府予以以下扶持:
(一)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予以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20%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二)对通过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予以一次性补助30万元,升级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
(三)首次入评《财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民营企业,市人民政府分别予以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云南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九条积极推进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对利用外资予以以下奖励(房地产业、金融业及市人民政府扶持项目除外):
(一)鼓励外资增资扩产。对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进资,当年纳入省商务厅统计的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企业,每增资100万美元,视项目贡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省商务厅统计的实际利用外资当年达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视项目贡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150万元。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鼓励金融类企业在玉溪市设立相关机构,助力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优势企业上市融资发展。市人民政府予以以下奖扶:
(一)市外法人银行业机构进入玉溪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予以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经国家有权批准机构备案的新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核算性质的营业机构,予以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组建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金额超过1亿元的,予以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成功在主板上市融资的民营企业予以一次性1600万元奖励,成功在“新三板”、“科创版”上市的企业予以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成功进行股权挂牌交易或发行债券的企业予以一次性30万元奖励,在云南省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予以一次性30万元奖励,在云南省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予以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三)市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玉溪的,视经济社会效益,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四)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按照融资额的0.5%予以奖励,但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完善政策支撑保障、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狠抓工作督促落实、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按照“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间”的要求,项目采取并联审批、快捷审批、协同推进等措施,按照办事程序、流程和政务公开承诺等要求,实行限时办结,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二)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重大项目,经专家咨询评估认定,按照“市统筹、县(市、区)、玉溪高新区为主、集中支持”的原则,相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实行市级领导重点项目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市级领导作为重点项目的督办责任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强化项目精准调度,实行“周报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按照“权责一致、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的原则,建立市级投资促进工作责任制,推动市及县(市、区),玉溪高新区联动,部门协同,资源共享的项目推进机制。组建项目服务专班,确保“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工作方案”的“保姆式”、“全过程”跟踪协调服务。
第十二条 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强化政府守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园区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和兑现。投资方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
第十三条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税收贡献等进行审查,2年内达不到协议(合同)约定投资规模、资金到位、经济效益等指标的,企业应退回奖补所得资金。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玉溪高新区可参照本政策制定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投资促进优惠政策,本政策如与市、各县(市、区)、玉溪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则执行最优惠政策,市内政策不重复享受。项目除享受市出台的政策外,按规定仍享受国家、省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政策兑现按照《玉溪市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实施。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政策与国家、省现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规定为准,文件有效期内,国家、省及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