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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超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68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玉溪超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68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和报送年度报告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上述368户企业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上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通过“玉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目”“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向玉溪超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68户企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冯海星、沈海,联系电话:0877-6563492
联系地址:玉溪市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411办公室
附件:1、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xls
2.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告知书.zip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 |